進/出口六類報關表如下:
- 進口報關表格一,適用於非食品進口
- 進口報關表格一A,適用於食品進口
- 進口報關表格一B,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
- 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適用於香港製造的非成衣及非鞋履品出口及轉口
- 出口報關表格二A,適用於香港製造的成衣及鞋履品出口
- 出口報關表格二B,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規定,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十四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一份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口或出口報關表格。任何人士如未有遞交所需報關表格或在報關表格上故意虛報或粗心大意填錯任何重要細節,均有可能被檢控。海關關長亦已授權政府統計處某些人員執行對遞交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出口報關表有關的法例。
即使毋須就豁免報關物品遞交進/出口報關表時,進出口商仍須囑咐貨運公司在貨物艙單上清楚註明豁免物品所屬的類別,以方便貿易文件處理及覆核工作。然而,本處仍有權要求貴號就所聲稱的豁免物品提供證明或證據、或在有需要時按照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採取所需行動。 |